(2009)温乐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