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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