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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9-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章光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章光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02民初20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负责人:李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潘飞慧,系该行员工。被告:章光北,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嘉县,现住永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章光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184.31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4月2日为9669.68元,之后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4071.01元(2018.1.16停收);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金穗贷记卡(个人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信用额度0.4万元,后调整为8万元合同相关约定1、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按月计收复利;3、超限费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计收,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调整;4、每期手续费为分期付款本金的0.6%,精确到分位;5、还款顺序: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利息、预借现金、消费贷款。透支事实账户自2010年7月6日起开始透支,自2010年7月6日至2017年5月21日陆续取现、消费,此时形成透支本金79750.36元。还款事实被告自最后一次消费后还款22笔,最后一笔于2018年3月24日还款80元,还款合计27269.86元。其中25566.05元用于冲抵本金,1455.8元用于冲抵利息,248.01元用于冲抵滞纳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54184.31元透支滞纳金4071.01元透支利息截止2018年4月2日的利息为9669.6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4184.3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费用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光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4184.31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4月2日为9669.68元,之后以透支本金54184.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4071.0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章光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被告章光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杜玉明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胡蓓蓓书记员张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