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徐宗有与腾统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腾统来,徐宗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腾统来。委托代理人胡金福、孙成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宗有。上诉人腾统来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09)温永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腾统来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腾统来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腾统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