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雨诉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秀龙与南京多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邵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秀龙,邵影,南京多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雨诉保字第13号申请人赵秀龙,男,1953年2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邵影,女,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多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21号。法定代表人:邵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赵秀龙与被申请人邵影,南京多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京多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并已对此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赵秀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京多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申请人赵秀龙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江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