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某与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戚某某。原告倪某与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永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被告戚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曾某某向原告借款,截止2008年4月2日,累计借款人民币8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2008年10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8日,双方就现有债权债务、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协议一份,其中第3条约定被告应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万元。被告戚某某承认原告倪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请求对本案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戚某某承认原告倪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某某应归还原告倪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