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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福建兆登合成革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仕成纺织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仕成纺织品有限公司,福建兆登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仕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兆登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胜崇。上诉人绍兴县仕成纺织品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双方之间未存在买卖关系,不能依买卖合同来确定管辖。为此,特向贵院上诉,请依法将本案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绍兴县仕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绍兴县钱清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