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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甲与余乙、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甲,余乙,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48号原告余甲。被告余乙。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甲与被告余乙、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甲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乙、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甲撤回对被告余乙、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3元,由原告余甲负担。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