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岳英与周陈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岳英,周陈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322号原告周岳英,户籍地遂昌县妙高镇车站路84号,现住遂昌县白马山林场宿舍。被告周陈保,曾用名周陈宝,汉族,住遂昌县三仁畲族乡沙口村沙里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岳英诉被告周陈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岳英以被告周陈保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岳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岳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