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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志丹与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丹,王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555号原告蒋志丹,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义乌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志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1号。被告王小红,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稠城街道前店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丹诉被告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丹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蒋志丹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勤人民陪审员  楼 岗代理审判员  骆贤亮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