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行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成花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太,王成花,杞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汴行终字第25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孔祥太。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成花。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上诉人孔祥太因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祥太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成花的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梁 坤审判员 韩玉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