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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治军与鹿海宁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军,鹿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军,男。被执行人鹿海宁,男。刘治军与鹿海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10日,刘治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于2010年3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