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沙开发区××路。负责人尤××。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沈澄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