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与周××、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周××,浙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77号原告:薛××。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周××。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区××幢。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周××、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