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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与周××、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周××,浙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77号原告:薛××。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周××。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区××幢。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周××、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