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甲、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甲,高某某,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商初字第150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甲。被告:高某某。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区××龙湖。法定代表人:杨乙。被告:杨乙。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甲、高某某、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甲、高某某、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08年4月3日,被告杨甲、高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出具原告借据1份,约定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同时由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在借据上签字盖章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归还期限为2008年4月12日,利息按月结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杨甲陆续归还了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结算至2008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尚有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杨甲、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119850元(利息结算至2009年10月22日,之后利息据实结算);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甲、高某某、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出示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甲、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7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以及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和被告杨乙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杨甲、高某某、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出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特性,能够证明被告杨甲向原告王某某、高某某借款700000元的事实,以及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和被告杨乙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8年4月3日,被告杨甲、高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出具原告借据1份,约定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2.55%,同时由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在借据上签字盖章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归还期限为2008年4月12日,利息按月结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杨甲陆续归还了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结算至2008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尚有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杨甲、高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杨甲、高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逾期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作为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故对原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甲、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承担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结算;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6元(原告已预缴3793元),由被告杨甲、高某某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衢州市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杨乙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海锋审判员 唐学锋审判员 王顺华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