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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虞市、上虞市丽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丽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镜岭镇大古年村。法定代表人相良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丽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梁湖镇华光村。法定代表人李苗荣,董事长。上诉人新昌县三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虞市丽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