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青252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3民初280号 原告:张某,住贵德县。 被告:王某,约63岁,住贵德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袁 志 冰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达哇桑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