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亚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5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亚X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亚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自寒(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