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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亚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5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亚X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亚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天X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自寒(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