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11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浙江金磁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梁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磁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梁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854号 原告:浙江金磁银信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WWLY0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6层619室。 法定代表人:孙群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静,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浙江金磁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金磁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金磁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韦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