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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阳泉市兴华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泉市兴华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6号申请人阳泉市兴华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阳泉郊区荫颖镇南垴村。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阳泉市兴华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0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阳泉市兴华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申请人阳泉市兴华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因灭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GA/0105731159,出票日期是2009年05月08日,出票金额是40000元,出票人浙江福达轴承有限公司,帐号85×××51,收款人常州市东方高科钢球有限公司,帐号8983204013701201000041978,付款行宁波银行城东支行,行号313332585025,背书人常州市东方高科钢球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阳泉市兴华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