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玉翠与魏冬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翠,魏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李玉翠,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魏冬冬,男,汉族,住无为县。法定代理人魏代明,系被告魏冬冬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翠诉被告魏冬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翠撤回对被告魏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李玉翠承担。审判长 丁家华审判员 陈以凤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