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服饰、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宁波市与宁波市鄞州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服饰,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宁波市,宁波市鄞州源××,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再字第1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村。法定代表人:唐××。委托代理人:朱××。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源××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桥村。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周××。申诉人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宁波市鄞州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甬检民行抗字第90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浙甬民抗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诉。本院再审认为,申诉人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原生效裁判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华龙审判员 张士元审判员 朱冠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莹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