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400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田吉进与王岿胜、纪甲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吉进,王岿胜,纪甲立,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099号原告田吉进。被告王岿胜。被告纪甲立。被告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庆,职务总经理。原告田吉进与被告王岿胜、被告纪甲立、被告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吉进撤回对被告王岿胜、被告纪甲立、被告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