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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徐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6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