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徐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6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