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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阮孟立与邬使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孟立,邬使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执字第279��申请执行人:阮孟立,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811253179被执行人:邬使表,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宁海福元商务酒店业主,住宁海县西店镇吉山村吉山一组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109021431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3号阮孟立诉邬时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致函宁海县人民法院参与案件的分配,申请执行人阮孟立已受偿52780元,现申请执行人阮孟立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邬时表尚欠申请执行人阮孟立借款29722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275元,执行费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279号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