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桂08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陆兵、许宋奎、李丽杏等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陆兵;许宋奎;李丽杏;吴富源;陆金颀;许艺;许春燕;李月杏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21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陆金颀,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许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许春燕,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李月杏,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陆兵,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许宋奎,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李丽杏,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吴富源,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北区。 申请执行人许艺、李丽杏、李月杏、李丽杏、陆兵、许春燕、陆金颀、许宋奎与被执行人吴富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贵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款项人民币1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许艺、李丽杏、李月杏、李丽杏、陆兵、许春燕、陆金颀、许宋奎。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富源名下坐落于贵港市×ד××郡××”小区××单元××商品房××套。被执行人吴富源于2017年9月20日死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变更吴富源的直系亲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本院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应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奕竹 审 判 员 杨思泉 审 判 员 庄冰冰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军正 书 记 员 吴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