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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为与被上诉人江山市××服饰有限公司、原、江山市××服饰有与何某、周甲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何某为与被上诉人江山市××服饰有限公司、原,江山市××服饰有,周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山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镇江××号。法定代表人:周乙。原审被告:周甲。上诉人何某为与被上诉人江山市××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9)衢江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祝惠忠及王琳琳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1月20日、同年3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上诉人江山市××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乙及原审被告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何某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可能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9)衢江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祝惠忠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