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石锡生与方士尧、方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锡生,方士尧,方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石锡生(身份证号:370226196601282417),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方士尧,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方小波,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锡生与被告方士尧、被告方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锡生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锡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保全费379元,共计727元,由原告石锡生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