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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石锡生与方士尧、方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锡生,方士尧,方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石锡生(身份证号:370226196601282417),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方士尧,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方小波,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锡生与被告方士尧、被告方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锡生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锡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保全费379元,共计727元,由原告石锡生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