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甬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钱湖广告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甬联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广告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9号原告:宁波甬联置业有限公司4-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江家新村5幢。法定代表人:朱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功意,宁波市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东钱湖广告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市场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虞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一峰,宁波东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利法,宁波东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甬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东钱湖广告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甬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甬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宁波甬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