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炳章与董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章,董学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139号原告:林炳章,身份证号:330327195501263374,住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445号。被告:董学庆,身份证号:330327195811100618,住苍南县龙港镇金都公寓a幢3单元3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章与被告董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炳章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炳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林炳章负担。审判员 陈如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时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