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72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佳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