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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全发与张尽法、尉氏县康源植物油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全发,张尽法,尉氏县康源植物油厂,张新民,周殿卿,张建超,范继民,谢国省,张书恩,张留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汴民终字第1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全发。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尽法。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尉氏县康源植物油厂。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新民。一审被告周殿卿。一审被告张建超。一审被告范继民,又名范记民。一审被告谢国省。一审被告张书恩。一审被告张留恩。上诉人张全发、张尽法因与被上诉人尉氏县康源植物油厂、一审被告张新民、周殿卿、张建超、范继民、谢国省、张书恩、张留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因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莎莎审 判 员  杨开兰代理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