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渝0103民初12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与重庆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重庆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2503号原告: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15号2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5588426。法定代表人:陈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1号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58610P法定代表人:陈小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兴平,公司员工。原告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原告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明 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琴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