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云驰与章伟、杨俊梅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驰,章伟,杨俊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李云驰,男,31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章伟,男,21岁,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杨俊梅,女,20岁,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驰诉被告章伟、杨俊梅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驰撤回对被告章伟、杨俊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驰承担。审判员 陈以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