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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云驰与章伟、杨俊梅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驰,章伟,杨俊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李云驰,男,31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章伟,男,21岁,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杨俊梅,女,20岁,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驰诉被告章伟、杨俊梅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驰撤回对被告章伟、杨俊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驰承担。审判员  陈以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