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柳晓东、王杏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万松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东,王杏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万松支行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柳晓东。原告:王杏柳。委托代理人:曹启练、何朝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万松支行。诉讼代表人:陈炜炜。委托代理人:蔡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晓东、王杏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万松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晓东、王杏柳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晓东、王杏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40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