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建飞、吕建飞与被告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与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飞,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33号原告:吕建飞,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遂昌县妙高镇城南路6弄3号。委托代理人:王关金,遂昌县妙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政府内。法定代表人:余连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雄正,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吕建飞与被告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建飞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吕建飞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