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芳与陈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陈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456号原告:陈芳。委托代理人:邵岳。被告:陈卫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诉被告陈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