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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藏01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李琳与王昌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琳;王昌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藏01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琳,女,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昌蓉,女,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琳与被执行人王昌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昌蓉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李琳主动履行15000元案款,申请执行人李琳为了能让被执行人王昌蓉尽快履行案款,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藏0103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嘎玛 益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次仁多布杰书 记 员 米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