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与孔小平、阮国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平,阮国太,王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72号被告:孔小平,区三衢路清莲里43幢1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江土木,衢州市柯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国太,城区东门街新安花园1幢1单元502室。被告:王美英,城区东门街新安花园1幢1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小平与被告阮国太、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小平以第二被告姓名有误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国太、王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小平撤回对被告阮国太、王美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孔小平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