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学华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华,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华,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峨嵋市,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峰,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321号刘学华诉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学华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