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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学华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华,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华,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峨嵋市,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峰,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321号刘学华诉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学华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