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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婺北商初字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甲与李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李某某,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婺北商初字197号原告吴甲。被告李某某。被告陆某某。原告吴甲为与被告李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4月7日,被告李某某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陆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按月息3分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待证的事实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待证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担保函》各1份,待证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及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借款20万元事实,利息是1角2分,第2个月已经还了10万元本金,后又分别还过4万和6万,20万元已经还清。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及待证的事实:1、《收条》2份,待证被告李某某已经向原告还款4万元的事实。2、证人张某某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笔录》1份,待证被告已经归还了6万元和4万元的事实。被告陆某某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上列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审核后,现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1,双方对其真实性及待证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表示无异议,原告除了认可被告已还款4万元的事实外,对其他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对该证据,因原告对除已还款4万元的事实以外的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且其他证言又无其他相应证据佐证,故对证言中除已还款4万元的事实以外的证言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不予确认。本院基于上列诉讼证据的认证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从2008年6、7月份开始,被告童某某因做工程所需向原告开始借款,至2009年4月1日止,共计借款人民币2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向吴乙借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00),2009年4月1日”。2009年8月26日,被告童某某又出具了《保证书》1份,载明“我童某某借吴乙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于2009年9月5日前还吴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余款壹拾叁万元于2009年11月5日前归还”。后被告分两次归还了借款3万元,至今尚欠借款20万元。另查明,被告胡某某与商小贞于200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5月13日自愿离婚。庭审中,原告自愿将借款利息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双方对还款期限、利率等作出约定的事实。借款逾期后,被告胡某某未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商小贞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胡某某个人债务,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商小贞提出该借款其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由被告胡某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其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08年3月26起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商小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吕小庆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胡某某、商小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应 峰审判员  岳凤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卓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