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81号原告:罗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关水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6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隐瞒婚前就喜欢赌博的恶习,婚后变本加厉,因赌博造成家某经济困难,夫妻为此争吵。2008年被告赌博输钱10多万元后,原告指责被告,被告竟反而动手殴打原告。后来被告继续不务正业,沉迷于赌博,原告遂于2009年4月另租房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迷恋赌博,最终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抚养问题由他作主;不要被告包括房产在内的任何财产;双方各自私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说我婚前有赌博习惯是对的,但结婚后我有工作了就没有再赌了,双方结婚后基本上没有争吵的,我挣来的钱也都给原告的。2008年6月23日我打电话给原告,但找不到她,我回来后就与原告发生了争吵,为此我们两人都去赌博了,但我没有打原告的。双方真正分居的时间应该是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现我可以写下保证书,以后不再赌博,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6月2日双方某某一子,取名王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赌博,双方发生争吵,感情有所不合。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户口本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发生争吵,感情有所不合,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多从维护家某稳定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耐心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