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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郁东飞与黄纪法、胡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东飞,黄纪法,胡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郁东飞。被执行人:黄纪法(黄纪发)。被执行人:胡丽华。本案在执行郁东飞与黄纪法、胡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纪法、胡丽华下落不明,二人除位于慈溪市新浦镇水湘村的二间三层楼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黄纪法、胡丽华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新浦镇水湘村的二间三层楼房,申请执行人郁东飞按照56.88%的比例受偿56880元,尚有43120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郁东飞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6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