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甲、赵甲与被告壶镇××村民委员会、缙云××邮政局与壶镇××村民委员会、缙云××邮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赵甲与被告壶镇××村民委员会、缙云××邮政局,壶镇××村民委员会,缙云××邮政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298号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赵乙。被告:壶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缙云县××××村。代表人:赵丙。委托代理人:蒋××。被告:缙云××邮政局,住所地:缙云县××镇××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尹××。原告赵甲与被告壶镇××村民委员会、缙云××邮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7元,减半收取11808.50元,由原告赵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卫文审 判 员 陈映宏审 判 员 廖志灿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