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房地大酒店与张权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张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地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x号。法定代表人:杨新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根成委托代理人:施建安被执行人:张权民房地大酒店与张权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权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房地大酒店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权民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权民依据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法执字第1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