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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楼××、何×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楼××,何×,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9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慈溪市××街道××山路××号。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楼××。被告何×。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楼××、何×、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邵列云审判员  叶黎婷审判员  岑国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