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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金芳与绍兴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芳,绍兴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709号原告:何金芳。委托代理人:滕永祥,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城市花园西面4幢106号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799641254。法定代表人:赵宝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芳诉被告绍兴名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1136.50元,由何金芳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