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伍雪峰与潘浩杰、虞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雪峰,潘浩杰,虞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59号原告:伍雪峰,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潘浩杰,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虞秋芬,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雪峰诉被告潘浩杰、虞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雪峰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浩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雪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雪峰撤回对被告潘浩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