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户县余下镇。法定代表人:刘中耐,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晋澍,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瑛,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AB/01/03227923,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2月25日,票面金额为300万元,付款人是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出票行是兵器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是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持票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