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藏01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代国琴与王昌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代国琴;王昌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藏01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代国琴,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昌蓉,女,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国琴与被执行人王昌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0日从被执行人王昌蓉强制扣划2273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代国琴发放完毕。2020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代国琴为了能让被执行人王昌蓉尽快履行案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藏0103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嘎玛 益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次仁多布杰书 记 员 米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