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100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7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李毅、范文斌与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范文斌;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02执异5号 案外人李毅,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文斌,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斌,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文斌与被执行人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毅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毅称,2012年9月29日,武斌向我借款30万元,约定2013年3月底归还,并以其位于×××房产提供抵押。借款到期后,武斌未按期偿还借款,直至2015年8月,借款仍未归还。武斌将房屋交付给我,并约定什么时候归还我借款我再归还其房产,我取得该房后,我朋友赵国平和史李生一直在此居住至2018年4月。2018年7月我将房屋先后租给王彩霞及黄旦居住。因武斌仍未偿还借款,2018年12月16日正式将该房抵顶了我的借款,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此该房产正式归我所有。请求贵院依法停止执行位于×××房产。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范文斌与被执行人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作出(2014)临尧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武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文斌借款40万元并承担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9)晋1002执恢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武斌位于×××房屋。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价成交。对此,案外人李毅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李毅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毅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义和 人民陪审员 张 洁 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艳丽 百度搜索“”